根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: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
第一類:按《產品質量法》,通過常規管理,足以保證其安全性、有效性的醫療器械(如血壓計、打診錘、氧氣袋、消毒器等)。
第二類:產品機制已取得國際、國內認可,技術成熟,其安全性、有效性必須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(如電子體溫表、腦或心電圖、B超、胃鏡、牙科設備等)
第三類:植入人體,或用于生命支持,或技術結構復雜、對人體可能具有潛在危險、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須加以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。
1.任何材料制成的、植入人體的。
2.放射性治療設備。
3.呼吸麻醉設備。
4.體外循環設備。
5.X線、CT、超聲、正電子。
6.接觸在體血液、帶介入治療器具的超聲顯像設備,視同植入人體的產品。
7.高壓氧艙、嬰兒培養箱、視同生命支持產品、
8.心血管內鏡。
9.仿真性輔助器具。